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是为避免缺陷食品危害人体安全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由食品生产经营者与行政机关共同实施 。
该制度针对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不安全食品,分为自主召回与责令召回两种类型,并按危害程度实施三级召回:一级召回需24小时内启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为20个工作日,三级为30个工作日 。召回后食品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或补救,补救措施需向消费者说明 。
该制度起源于美国,我国1995年《食品卫生法》首次引入食品收回原则,2007年《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建立全国性框架。上海市于2006年8月试行首部系统性召回规定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配套办法细化召回流程,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召回不合格食品4500余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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