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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等法院

陕西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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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等法院

陕西高等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陕西省的省级审判机构,成立于1927年,负责审理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民事、刑事诉讼上诉案件。机构设院长一人(由简任推事兼任),下设民事庭、刑事庭及检察处,主要职能包括司法审判及检察监督 。

其前身为陕西省高等审判厅,1927年改组为高等法院。依据《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该院在陕西省内设立四个分院,分别位于南郑、榆林、安康和大荔,各分院均配置检察处承担检察事务 。初期检察处设检察官3人及书记官若干,至1948年机构规模扩大,院长党积龄下设首席推事、庭长、推事等职,辅以书记官、录事等人员共计数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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