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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该办法经2011年12月16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月11日以政府令第73号公布,自同年3月1日起施行 ,并于同年3月1日起在南宁、柳州、凭祥三市开展居住证制度试点,同年6月起在广西全区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2016年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完成修订,修订决定经2016年10月19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办法确立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规定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 。持证人享有职业技能培训、子女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8项公共服务,以及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7项便利 。全文共设总则、流动人口公共服务、流动人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1条 ,要求公安机关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并与多部门数据对接,明确各级政府及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职责分工,设定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及中介机构的信息报送义务与违法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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