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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

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

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房屋登记的日常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登记的相关工作。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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